当前位置:首页 > 采购与供应中的合同与关系管理 重点资料1110
(2). (3). (4).
评估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历史记录”。 准备首选的或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对产品设计的质量施加影响,途径包括:与设计和生产部门协作;保持掌握最新的材料发展动态;在合适的情况下推荐替代的材料;让供应商早期参与产品开发过程。
(5). 将设计要求转化为清晰的、精确的材料与服务规格,反映用户需求并具体指明所要求的质量标准、测量指标、检验和测试方法。
(6). (7).
制定进货的质量检验和测试程序。
管理与供应商的关系:发展对质量标准与程序的现实的相互理解;对高质量和持续改进提供激励与奖赏等。
(8). 持续监控供应商的质量绩效;向供应商提供反馈意见;发展与可靠的、高质量的供应商的密切关系。
(9). 与供应商共同解决质量纠纷与质量问题, 并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如为其提供咨询、培训、技术等。
? 时间范围
运用有效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可以获得增值:
(1). (2). (3). (4).
准确地谈判、解释和验证供应商的前置期,以便确保及时补货或确保输入的供应源来维持运营。 必要时缩短供应商前置期。 缩短采购周期时间。
与供应商合作,保证按时交付。途径包括:选择具有良好交付能力的供应商;设置按时交付的KPI和合同条款;向供应商发布准确的和现实的交付进度计划;定期向供应商提供现在或未来需求的预先通知;如果对进展有所顾虑的话,控制供应风险,并催交订单。
(5). ?
缩短新产品开发的周期时间。
数量
与数量有关的主要增值来源是库存的降低,将持有库存的成本和风险最小化。
(1). (2).
在供应链的每个点上,必须持有足够的库存来满足预期的需求。
当供应受到罢工、运输中断、供应短缺、供应商破产、较长的或不确定的供应商前置期等因素的影响而中断时,“安全”或“缓冲”库存可以让组织保持正常运转。
(3).
通过签订更少的、更大数量的订单,数量超过当下所需的量,买方也许能利用批量折扣、更低的价格或降低交易成本。
(4).
过剩的库存是浪费的来源:将资金堆在了“闲置”的库存上;浪费了存储空间;冒着库存变质、丢失或损坏造成价值损失的风险;冒着陈旧或滥用的风险;引起持有成本。
实现供应链中有效的库存管理的方法:
(1). (2). (3).
准确预测整个供应链的需求。
对于独立需求品项,使用合理的库存补货系统。
对相关需求品项,使用合适的“拉式”库存管理技术。“拉式”库存系统中,采购人员只是在生产需要这些物品时,才下订单。
(4). (5). ?
准时制供应是一种激进的库存减少方法,旨在确保货物只是“准时”到达工厂即进入生产过程。 标准化和种类减少,将库存“蔓延”(即库存物品种类不受控制的扩张)的风险最小化。
地点考量
与地点有关的重要增值来源是开发贯穿供应链的有效运输和物流战略,以确保及时、有效和风险受控的供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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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以下方法增值:
(1). (2). (3). (4). (5).
物流和仓储位置的合理化和重组。
将物流(仓储或运输)外包给第三方供应商。
针对某一指定的采购,选择最有效率的、效果和风险受控的运输模式。 对运输负载和路线进行规划,将成本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保证贯穿的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节 增值的关系管理 P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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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好处
更牢固的关系。 全面的风险管理。 更大的关系投资回报。 提高商业效率。
通过供应源搜寻和输入上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率。 增值的协同效应(2+2=5)。 提高公司社会责任和声誉管理。 竞争优势。
消极的关系管理具有潜在的成本。
(1). (2). (3). (4). (5). (6). (7). (8). (9). ?
没有有效进管理关系的后果
关系弱化,或者无法发展并利用各种可能盈利和增值的关系。 风险控制不到位。
在太多的关系或非盈利关系上浪费资源。
由于缺乏集成、协作和沟通,体系和流程没有效率。 丧失降低供应源搜寻和交易成本的机会。 丧失商誉和协同作用所带来的机会。
(1). (2). (3). (4). (5). (6). ?
关系管理不善导致的成本
供应商争议的成本。
由于频繁的争议和投诉,导致员工士气丧失。
在供应商那里丧失了“优先”地位,导致更加不良的交付绩效、服务质量、信息共享等。 丧失了供应商眼中“富有吸引力的客户”地位,导致组织在需要时无法得到优先待遇和灵活性。 优质供应商拒绝与买方打交道,或者拒绝投标获取业务、达到长期协议。 供应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来补偿它们开展业务所增加的成本。
丧失供应商忠诚度,在面临进一步的问题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供应中断或丧失业务。
第五章
(1). (2). (3). (4). (5). (6). (7).
第一节 具有法律的商业协议的构成要素 P12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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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与作用
性质:合同是一个拟在两方(或多方)之间依法实施的协议。在两个商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达成“法律关系”的意图和假设 ,即在必要时用法律强制实施该协议。
作用:合同的作用是规定双方在某个交易或关系中的作用、权利和义务。包括:
(1). (2).
同意实施或交换什么。
可以修改协定的条件和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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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
违约的补救。 违约的责任分摊。 如何解决纠纷。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的各个要素
合同要具备的五个要素:
(1).
协议(要约和承诺):要约人作出一个在法律上受特定条款约束的确定承诺。受要约人必须清楚地、无条件地和自由地接受该要约,这就是承诺。
(2). (3). (4). (5). ?
对价:合同一方同意另一方向他作出允诺的价格。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指双方有意图使他们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立约能力:指合同任一方都必须在法律上具备签署合同的能力。 准确的形式
无效的合同
一个合同可能由于若干因素而失效(有缺陷),如错误、误述、威逼或过度影响(也就是说没有一个真实的要约和承诺存在)、不合法性(也就是说各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因为这样做是非法的)。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它对双方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被撤销的(任一方都可以使之无效)。任何已经交换的货物都必须退回。
第六章
第四节 对于合同违约的救济 P17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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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处理违约合同的方案
将合同作终止(解除)处理,并且就所遭受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专门术语是拒绝履行合同)。 让合同仍旧履行下去(承认合同),但对于遭受的任何损失,提出损害赔偿。
(1). (2). ?
被违约方采取法律上的“补救办法”
损害赔偿金: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给予财务补偿。 强制履行:法院要求被告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禁令:为了避免违约,法院命令某人完成某事(强制性禁令)或者不得不做某事(禁止性禁令)的一种补救办法。
(1). (2). (3).
(4). 按劳计酬或按合理价格支付:适用于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使得已经提供了服务或商品的一方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
? 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为了确保受伤害一方能得到与合同正常执行时所能获得的相同利益。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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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算定损害赔偿
合同中没有任何与损害赔偿金相关的约定,法院判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的则称为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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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的测量
损害赔偿金的测量是指只要钱能解决,能使原告返回到假如合同按预期履行时他所应该达到的状态的数额。
?
规定的损害赔偿金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需要赔偿的金额,而且如果该条款对违约前的损失估算的意图是真实的,这称为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条款。即使实际的损害赔偿金要比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多,索赔方也只能根据规定的违约赔偿金要求赔偿。
?
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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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条款只是出于抑制或震慑的目的而被写入合同,法律上就会将其视为惩罚条款。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力,即使出现违约也是无效的。按未经算定损害赔偿金由法庭进行评估并执行支付。如规定的金额高得不合理;出现一种或多种违约现象,都用同一笔损害赔偿金来赔偿;对不付款的违约规定了一个总额,但是超过了所欠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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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
关于强制履行,法庭遵循如下原则:
(1). (2). (3).
如果损害赔偿金是一种足够的补救措施,法庭不会命令和强制履行。 如果法庭不可能充分地规定或监督履行,他们就不会命令强制履行。
法庭不会命令个人服务合同的强制履行。这是因为,假如他们不愿意这么做的话,强迫一方继续维持与另一方的个人关系是不合理的。
(4). ?
如果损害赔偿金不足,而且履行是公平和合理的,法庭会命令强制履行。
按劳计酬
按劳计酬旨在对临时完成的工作进行补偿。它不是在额外的工作已经被完成的时候,用来改变协议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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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方的法定救济
卖方违约,买方的补救办法:
(1).
如果卖方没有交付,买方可以获得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是在应该交付的时点的市场价格减去合同价格的部分,即买方不得不到别处获取货物所支付的额外数额。
(2).
在特定货物采购合同中,货物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样,损害赔偿金不足以补偿),那么买方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履行命令。
(3).
如果违反了保证条款(即买方已经接收了货物,但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通过克扣价格或要求损害赔偿金等方法来抵消这种违约。损害赔偿金数额可能是具有合同品质的货物与实际交付的货物之间市场价值的差额,或者是买方为货物缺陷采取补救办法所花费的成本。
(4).
如果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而卖方非法地保持占有,买方可以起诉卖方不合法扣留货物的“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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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的法定救济
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是指没有被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针对商品的补救措施(保持对商品的产权,直到收到全部付款),也有针对买方的补救措施(提起诉讼以得到付款)。针对货物的补救办法包括:
(1).
卖方的扣押权:根据货价欠款方是谁,未获得付款的卖方仍然有权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直到款项付清、或者债务有了保障或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
中途停运权:未获得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商品承运人不要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在运输结束之前给商品承运人递送一份通知,或者采取实际措施重新占有商品即可。
(3).
重新出售的权力:如果买方明确表示或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合同(因此放弃了对商品的权利),卖方有权重新出售商品。
针对买方的补救办法包括:
(1). (2).
针对价格的诉讼:卖方可以起诉买方,要求其赔偿原定价款。也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原价款。 针对不接收的损害赔偿金的诉讼:如果买方错误地忽视或拒绝接收商品或支付货款,并且产权还没有转移过去,那么卖方可以起诉要求买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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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条款
合同中需明确定写入一项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如果要求结束合同所需要的时间安排、具体环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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