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7年最新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与税法)
2017年最新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小结
一、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项目 分期收款 委托代销 预收货款 售后回购 发出货物时按现值结转 收到代销清单结转 符合条件后结转 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不确认收入,有确凿证据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则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再满再确认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他人,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注:收入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2017年修订)。 确认收入时间 售后回租 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 劳务收入 视同销售 二、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种 主要内容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改增业务: 1.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同一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消费税 ★ 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采用托收承付的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 ★★ 提供劳务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计税方法 按月计征 按年计征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 ★★★ 按次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不得扣除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稿酬所得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征税项目 定额 费用扣除方法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船舶吨税 ★ 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自×××60日内 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船税 ★★ 烟叶税 ★ 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与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特殊】。 1. 2. 3. 4. 5.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售、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 纳税人因房屋买卖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房产税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资源税 ★ 房产税 ★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计征。 6. 纳税人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 契税 ★ 印花税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行为发生时间:书立或者领受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