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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7 页 共 11 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及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分管副总询问,在确认后授权消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总经理及分管副总;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
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
内容的原则,其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本条前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
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及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与关联交
易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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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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