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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办理单位和对外窗口,统一受理?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预审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海外人才网”(www.zjhwrc.com)下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填写后上传至办理单位进行网上预审。网上预审通过后,办理单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二)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接到预审确认通知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省、部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核盖章。
(三)审核办理
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单位受理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移交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办理单位。接到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办理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外籍人才如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其个人情况同步办理?外国专家证?。
(四)抄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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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初,办理单位将上月?居住证?办理名单(包括主卡和副卡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区(市、区)可据此备案及落实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 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
第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六章 失效和注销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三)离开我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主卡被注销或失效,副卡将自动失效; (五)?居住证?申领条件消失时,?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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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学术、技术等方面造假的;
(三)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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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全球引才“521”
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0]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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