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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商住、办公)(试行)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现制定《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商住、办公)(试行)》。
本规定是《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淮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 设计深度
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按其深
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1.5 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6 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篷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
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必须为粗实线,地下室基底轮廓为细虚线,其余三类为细实线。
(3)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并标明对角两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最突出部位),当不平行时,应标注最近端和最远端距离。
(4)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1.7 建筑附属
(1)阳台、雨篷,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 、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
(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
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1.8 室外构件
户外设施、构筑物
设置于小区内的室外露天固定平面或空间设施,如硬化地面、烟囱、水塔等,如影响日照或绿地等还需要描绘其外轮廓。 1.9 区外建筑
绘制参考上述第6条,并标明建筑竖向和底层窗台高,如条件允许最好绘制建筑属性一览表。
1.10 统计表类
总平面图中须附带绘制主要经济指标表。
1.11 指北针
总平面图图面须绘制指北针。
二、 DWG图的制图标准
1. 报审图的图形采用AutoCAD 2004-2013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宋
体”。
2. 绘图比例:总平面图一律按照米为单位绘图,即一个图面的绘图单位等于1米。
3. 图面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文字
标识清楚,保留两位小数。
4. 图形的坐标采用世界坐标系。
5. 方案设计须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图,并满足红线
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6. 报审方案宜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段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
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8M。
7. 总平面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本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8. 除控制红线外,所有实体线应为闭合多段线,且均不得存在自交。
9. 报建实体应放在具有专业属性的图层下,其它实体不得绘制在此图层下。专业图层及其
相关参数见“总平面图图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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