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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芝茅公路工程总监办 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组织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和会审
2.1.1监理组织各施工方在使用施工图之前进行会审,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错、漏、碰或其他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解释设计意图,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秭归县芝兰至茅坪公路施工图设计情况反馈表》及其续表。
2.1.1.2反馈程序:填表单位(施工方、监理或总监办)填写反馈表→(通过总监办)报工程技术部→送设计代表处。填表单位应在报送文字材料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给设计代表处。
2.1.1.3处理程序:设代处处理(一式五份)→送工程技术部审核备案→(通过总监办)发送填表单位。
2.1.1.4监理组织设计代表对设计图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
2.2 检查承包人的履约情况
2.2.1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2.2.1.1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2.2.1.2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2.2.1.3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实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实验的需要;
2.2.1.4监理组试验室派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期进行标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见证监督;
2.2.1.5审查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所填列的是否符合;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驻地建设等履约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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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设计交桩及测量成果的批复
2.3.1 严格按交桩程序进行交桩,承包人应在7天内完成复测,并向监理组报复测成果,由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抽检,并在收件后7天内签出批复意见。
2.3.2 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签署意见后报业主审核。
2.4审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2.4.1 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实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实验的需要;
2.4.2 监理组试验室派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期进行标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2.4.3 承包人试验室人员必须符合承包人的投标书中人员资质及业绩,每合同段至少配备1名中级技术人员,2名初级技术人员和若干名试验员;
2.4.4 试验仪器应符合承包合同的要求,并经监理组试验室检查认可;
2.5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2.5.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报总监办审批;
2.5.1.1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安排是否合理,网络图是否齐全;
2.5.1.2审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先进;
2.5.1.3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如有更换,替换人员的资格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2.5.1.4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和完好率与投标文件是否相符;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施工技术要求相适应;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周转计划应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2.5.1.5审批、检验主要材料的料源、材质和进场计划,对不合要求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并指令施工单位不得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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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供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5.2.1单位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通过监理组报监理组审核,处审查,报总监办审批。
2.5.2.2分部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通过监理组报监理组审核,处审批。 2.5.2.3分项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报监理组审核监理组审批,监理组收到开工报告后,应在七天内批复,报处备案。
2.6审批承包人的保证体系
2.6.1 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2.6.2 承包人必须有固定的技术人员与监理系统的相应人员相对应。每合同段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有资质的人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环保保护工作。
2.7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在合同文件中规定: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因此,施工单位拟雇佣的任何分包单位均需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业主批准后,才可以分包工程。
2.7.1 分包的报批
如施工单位要求雇佣分包单位,则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①施工单位将候选的分包单位的企业状况和其机械设备、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以及所承担过的工程情况等详细资料及草拟的分包合同报监理组;
②监理组对各候选分包单位的上述情况进行仔细初审后报总监办,总监办认为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根据审核及考察情况将意见报业主,经业主同意后,由总监办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是否同意分包以及所确定的分包单位;
③由总监办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同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监理组、总监办、业主各一份;
④分包合同生效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工地施工。
上述分包的报批程序,仅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分包而言。如果施工单位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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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中拟定了分包项目的分包单位,且业主已在对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同时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就不必履行上述程序。
2.7.2 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
在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时,重点是对其承担过与分包相同或类似工程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拟投入工地的技术管理人员资历和施工机械状况。
2.7.3 分包单位的管理
业主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
分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独立的位置,其从属于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不直接与分包单位发生关系,监理工程师通过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2.8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其它主要工作
2.8.1 监理工作准备 2.8.1.1监理培训
按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接受总监办对监理人员进行的监理培训。 2.8.1.2监理人员进场
在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日期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其进场人员及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2.8.1.3监理设备
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由监理单位自备的监理设备在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完善,保证工作使用。监理合同协议规定的租用的监理设备,向业主提供租赁合同。
2.8.1.4熟悉合同文件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查证清楚,提出合理处理方法,报业主。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报业主。 2.8.1.5施工环境调查
要求承包人对工程用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施工前不能按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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