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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中对知识产权的担保—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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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中对知识产权的担保—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①马宁译上海大学法学院2002级研究生一、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建成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及其限制。 考虑到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货物大量与专利与商标相联系的情况,在已公布的超过五百个关于公约的判决中,只有两个②涉及到第42条,这让人吃惊。 通过仔细研究第42条,就会得出结论这个条款没有达到使卖方担保其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的目的。 本文最后提出了重写第42条的建议。 二、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一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例一、德国的一家技术公司,卖给瑞士的公司一批商标为的计算机。 公司不知道是英国一家著名公司的商号,虽然没有在瑞士注册它的商号,但在那儿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当发现了对此的权利后,其要求将产品收回,虽然没有起诉和要求赔偿。 对此该如何处理?遇到这种情况,关键是看商号是否属于公约第42条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 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 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 笔者认为,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等中的相关规定。 特别应指出的是,公约秘书处评论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 这项规定对界定

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 事实上,这三个公约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共同理解。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最广泛的,它包括了其他两个公约的定义。 ③为确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否可以用于公约中的第42条,有必要看看它是否与该条的宗旨相协调。 一方面,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对买方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又强调卖方能够理解并对其责任范围做出预见。 因此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对抗卖方。 实际上,这种推理是不明智的。 鉴于当今知识产权的范围迅速扩大,只有一部分需要登记,而诸如商业秘密、版权都不需要登记,商号也在后者之列。 因此,商号属于第42条中译者强调处所指的知识产权。 二权利主张1、第三人必须主张他的权利吗??例一中,假设没有主张其权利,这能免除卖方的责任吗?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必须使买方免受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利主张。 由此可以推出,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 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 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 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 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

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权利主张瑞士的卖方卖给一批冰箱,的竞争对手-一家美国公司想通过宣称自己为该冰箱的合法专利所有人的方式将拖入累诉中。 此时,有权援引第42条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吗?即这种第三人无根据的主张权利能适用公约第42条吗?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主张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 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权利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在这种情况下,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 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害怕加深侵权的程度。 即使如此,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由于使用货物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1、对制造过程的保护与签订了购买一种机器的合同。 交付后,其享有对这种机器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对提起索赔请求。 认为应对此负责。 怎么办?根据公约第42条,买方应该对货物享有排他性的以任何方式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当第三方以交付的货物侵犯了其享有的制造这种货物的方法的专利权为由来禁止

买方使用时,买方就会失去这种权利。 因此,卖方应对此负责。 2、卖方需要对利用所出售的货物制造出的产品承担担保责任吗?A想生产一种叫的药物,其化学配方是保密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A从S处购买了一种机器,它不仅可以生产这种药品,还可以生产其他药品。 在合同签订后至交付机器这段期间,T获得了的配方的专利权。 S应对此负责吗?公约第42条的文句表明卖方只需对货物本身而不包括货物制造出的产品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 确实,卖方应使得买方平静的占有和不受侵扰的使用货物。 然而,考虑到只有买方自己才能决定如何使用货物,为避免卖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负担,需要对这种担保加以限制。 如果交付的货物只能够制造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则卖方应该知道机器的通常用途,应对买方由此发生的侵权负责,当然,应以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这种权利为前提。 如果买方既可以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也可以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则应该确定卖方根据合同是否能预见到买方将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 如果买方通知了卖方它将以某种方式使用货物,卖方应该对由于此种使用造成的侵权负责。 由于不知道将使用其交付的机器生产,并且该机器还可以制造其他不受保护的药品,对卖方造成的侵权不负责任。 四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限制公约没有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此不加以时间限制,卖方就不能确定自己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 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三、对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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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中对知识产权的担保—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①马宁译上海大学法学院2002级研究生一、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建成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及其限制。 考虑到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货物大量与专利与商标相联系的情况,在已公布的超过五百个关于公约的判决中,只有两个②涉及到第42条,这让人吃惊。 通过仔细研究第42条,就会得出结论这个条款没有达到使卖方担保其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的目的。 本文最后提出了重写第42条的建议。 二、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一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例一、德国的一家技术公司,卖给瑞士的公司一批商标为的计算机。 公司不知道是英国一家著名公司的商号,虽然没有在瑞士注册它的商号,但在那儿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当发现了对此的权利后,其要求将产品收回,虽然没有起诉和要求赔偿。 对此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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