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 图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半年的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是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对
1
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企业,综合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合同备案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承包商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超过合同工期后不能再作半年履约评价,只能做一次竣工验收评价。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工程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
2
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及差5档。
除本办法规定外,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较好”、60-69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差”。
第十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良好”以上,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79分的,以79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应当为“差”,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主要履约评价分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按
3
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三)因劳资纠纷等原因,引起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报填报,至少应当在诚信评价的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网址:http://61.144.226.2:8008/CaLogin.aspx) 在上述截止时间内的在建工程,需在每半年规定时间内统一申报;在每个阶段最后一个月内新开工的工程,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在下一个周期的规定时间内申报;在上述截止时间内的竣工工程,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申报,并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回执。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网上填报单项工程半年履约评价或竣工履约评价的同时,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
第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或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由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