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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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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日)

市建(2004) 8 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ΟΟ四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监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发放答疑纪要等;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编制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办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备案主要材料包括: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招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有关证书及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拟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

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监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支付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预审合格条件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业绩、装备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各项内容进行评议,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条款;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内容, 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明确要求。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书面形式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监理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费报价; (二)监理大纲;

(三)监理设备;

(四)投标人派驻的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企业的业绩与信誉。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取费报价应在国家规定的取费区间内填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报价表、投标承诺函、法人委托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九)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核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供的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监理业绩、监理大纲、监理手段及项目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评审,评标、定标应以监理方案先进、报价合理、监理质量可靠为原则综合考虑监理单位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实施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 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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