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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㈠、㈣项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控制,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控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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