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79.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3-1实施)
4.1 年度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4.1.1 年度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 年度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
4.1.3 年度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 4.2 签注
4.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年度签注。
4.2.2 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4.2.3 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
5 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6.1.1 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6.1.3 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 6.1.4 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
6.2 发证
6.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6.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
6.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7 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1 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
7.2 《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 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 8.1 申请受理
8.1.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8.2 审核准备
8.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
8.2.1.1 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
8.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3 审核实施
8.3.1 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8.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8.3.3 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
8.3.5 实施活动审核。
8.3.5.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在船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8.3.6 活动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等。
8.3.7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船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8.3.8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船舶审核报告》。
8.3.8.1 《船舶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船舶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船舶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3.8.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8.3.9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8.3.10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船舶,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当船舶同时作为代表船审核且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审核组应将全部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审核组。
8.4 发证
8.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8.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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