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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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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2 0:33:51

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 (二)业务许可;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签发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应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补正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 以上文书均应由办公室加盖云南银监局印章。

第十一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撤回申请批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制《行政许可审核表》。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与申请人会谈并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三)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

(四)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代表处)分行及分行以上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首次在辖内筹建分支机构)等法人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及异地支行的筹建和终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机构的筹建和终止。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外资银行分行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降格或支行升格等变更事项。

(三)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升格或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业务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二)其他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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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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