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规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4)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5)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重点加强工程月投资完成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上报工程月度计量、影响建设单位报表上报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推迟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监察部门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跟踪审计的廉政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社会中介咨询机构
1、审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审计行为规范,团结一致,严格廉洁自律。
2、社会中介咨询机构一律不得擅自接受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跟踪审计任务,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武进区区级政府性项目审计的资格。
3、严格执行武进区审计局制订的《常州市武进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跟踪审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审发〔2007〕24号)的精神要求。 六、审计费用的结算
(一) 为合理利用政府投资资金、控制造价,防止政府性资金的流失,建设单位必须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工程决算编制、上报、审计和审计费用计取的原则。对工程决算审计费用计取方式明确如下:
1、经审计,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经审计,核减额在5%—10%(含10%)之间的,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审核费由开发、施工企业承担。
3、经审计,核减额在10%—20%(含10%)之间的,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审核费由开发、施工企业承担,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 4、经审计,核减额超出20%的,除执行第三条外,并对开发、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的情况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取消相关开发、施工企业两年内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资格。
(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财政局或审计局支付,资金来源由财政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 七、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 社会中介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财政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部门按规定处罚,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资格。 (二) 建设单位、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财政、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五)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权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八、各镇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审计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政府性 项目 审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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