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造成未遂设备事故的,根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生产时间长短,罚款100~500元,属重大未遂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处记过处分以上行政处分。
(2)造成设备事故的,视经济损失的大小及影响生产时间情况,对责任者给予直接经济损失10%~14%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全矿山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按经济承包责任制考核。
156、对造成下列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发生较大以上工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上级有关部门事故结案书中的批复执行。
(2)发生一般工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理,罚款1200—2000元。
(3)发生重伤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600—1200元。 (4)对领导安全意识谈薄、管理不善或违章指挥而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及降(撤)职、降薪处分。
(5)对重大未遂、危险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57、对维护安全生产和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奖励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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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矿山有关规定,保持长周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学术上、安全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为矿山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矿山给予奖励。
三、对于安全生产组织制度完善、管理到位、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授于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按规定颁发奖金。
四、伤亡事故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不参加评先。 五、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对单位领导严肃处理。
六、对下列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果断采取措施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者,矿山给予3000元奖金,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工作者称号。
(二)避免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者,给予2000元奖金,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避免一起死亡事故者给予1000元奖金。
(四)对事故抢救及时(或汇报及时)的,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100~6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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