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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JCA(2)2003004G]
10.调试和验收
10.1 检验和验收分两步(A与B是设备单机检验和验收,C为系统联动检验和验收):
A、货到验收:
乙方所有货物送到安装地点后,由乙方自行组织货到验收并经业主及监理认可,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方可进行安装调试和工程施工,其检验记录应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技术文件资料移交甲方。 B、单批设备检验:
单机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按有关标准进行调试检验,其结果应作记录,待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技术文件资料移交甲方; C、系统联动检验和验收(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单机设备检验后,由乙方负责按有关标准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试产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系统进行初试验收。甲乙双方代表在检验结果记录上签字,作为系统联动初试产验收合格及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二步,系统连续正常运行6个月后15天进行中试验收。验收方法步骤同第一步。 第三步,系统连续正常运行12个月后15天进行最后全面验收。验收方法步骤同第一步。 各步验收时必须达到:
(1)成套设备达到设计要求的处理能力。 (2)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3)保证能连续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10.2系统联合调试期间,乙方都要派专人跟踪,现场解决所有出现的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15天。
10.3 对技术复杂的设备,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0.4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11.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1.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
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1.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1.3乙方在货物发运前需取得甲方同意后才能发运。
11.4所有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2.违约责任
12.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2.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供货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甲方因此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材质、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
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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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
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4.仲裁与起诉
14.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贵港市仲裁委
员会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4.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3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4.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仲裁(或诉讼)部分,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5.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并报贵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15.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供货清单和分项价格表 (3)技术规格
(4)乙方报价函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和疑难问题解答 (5)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单据 (6)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条款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送贵港
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计委、建设局、监察局等单位备案。
甲方:贵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本项目中标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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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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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表及技术规格偏离表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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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按焚烧系统全部设备报价)
项号 数量 ① 货物全称、品牌 生产厂家及国别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性能配置 标准配置 部件 附加 部件 单价 (元) ② 单项合价 (元) ③=①×② 货物名称 备注 1 2 3 ? n 设备费(人民币大写): (¥ 元) 材料费(人民币大写): (¥ 元) 设备运杂费及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安装调试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售后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人民币大写): (¥ 元)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元) 设备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天(日历天);安装调试期:设备交货之日起 天(日历天); 竣工交付使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天(日历天)。 质量保证期: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日起 个月(日历月)。 备注: 1、投标总报价包括设备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2、设备报价应含随机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详细清单由投标人提供),设备及安装材料清单后附;设备由投标人总包,不允许有漏项。 3、如有其它优惠条件可附加说明。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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