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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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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拟任免的干部名单提交党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五)党组(党委)会议通过的拟提任干部名单向职工群众公示;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应征求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

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应暂缓任免,并提交党组(党委)会议复议;任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征求职工意见制度,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意见。根据《公司党组深化厂务公开实施意见》的程序规定,有关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在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建立重要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对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风险,在决策前进行法律论证。

第十六条 建立群众代表列席制度,根据决策事项和内容,邀请职工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总经理联络员列席会议,加强集体决策过程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作出决策。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四章 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决策纪律

(一)不得违反“三重一大”原则、方式、程序决策; (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超越权限决策,集体“闯红灯”;

(三)不得违反集体决策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或少数人不能代替集体决策,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不得盲目决策,临时动议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广泛深入

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

(五)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错误执行、消极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党组织、行政、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要把“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

(二)建立督办制度。办公室要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加强群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向上级报告。

(五)建立“三重一大”制度后评估、反馈纠偏机制,决策实施后,领导班子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决策的科学性进行评估,强化闭环管理。

(六)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

规定的情况。每季度末,各单位将“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报公司办公室、人事董事部、监察部(纪检组),并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年末,监察部(纪检组)、人事董事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等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党委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董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关于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华北电网党〔2006〕16号)自行废止。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基层单位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华北电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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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拟任免的干部名单提交党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五)党组(党委)会议通过的拟提任干部名单向职工群众公示;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应征求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 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应暂缓任免,并提交党组(党委)会议复议;任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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