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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起 30日 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 中国境内 且产自 关境外 的产品。
4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 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 转让技术 、 提供培训服务 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43、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 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 科技部 的意见。
44、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 五人 以上的 单数 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 法律 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 不得 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 不得 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4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 公开招标 为主要采购方式。
46、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 、 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47、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原合同 采购金额的 10% 48、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进口产品活动的,视
同为 拒绝 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 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67、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 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68、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 和 简便 、 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9、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
70、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71、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72、在投诉审查期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 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7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 提供投诉书副本。
74、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75、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 本人 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6、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 ;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77、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78、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79、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80、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81、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 30日 。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6)之前,被投诉人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二、选择题:
1、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全选 A、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B、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C、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D、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E、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全选 A、最低评标价法 B、综合评分法 C、性价比法 D、综合评估法
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全选
A、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D、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全选 A、招标项目名称 B、中标供应商名单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D、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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