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分析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分析
[摘 要]《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承运人的规定反映了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发展趋势,文章通过将其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对比,就承运人责任的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合理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突破与创新;趋势
2008年7月3日,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定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大会授权于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署仪式,因此该公约中体现的规则被称为《鹿特丹规则》。
一、制定《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在制定《鹿特丹规则》之前,存在并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均生效的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国际上管制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并不统一,每个国家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这种不统一阻碍了国际货物的自由流动,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导致大量法律冲突的产生,不利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的发展。
其次,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了许多发展,如电子单证的广泛适用、海上货物运输“门到门”的形式的普遍应用等,而现存的“三大规则”并未对此有详细、统一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等现代运输的做法。
再次,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货双方力量关系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任何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始终是货物p二、《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的变化及原因
(一)归责原则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根据本公约,承运人或船舶的性能和接收货物,交付货物。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如果申请人证明丢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货物,或引起、导致损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第四章规定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负责损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商品;第17条的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任何人的错,第18条描述根据本文的第一段可以免除承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