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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七里桥北路桥梁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浦口区江浦街道与顶山街道的交汇处,七里桥北路的珠西河段 工程内容:道路、桥梁、排水、绿化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浦发改字[2012]336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总监签发的书面开工令中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令签发之日起加上承包单位在投标函中自报的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中标单位投标函中自报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的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柒佰肆拾捌万陆仟零肆拾元 (人民币) ¥ : 748.6040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同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签字并盖章___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2-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2.1、2.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得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条令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及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南京市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其颁布的标准、规范较为严格者为准。3.3.1承包人各项施工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如有未约定者,则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如地方部门有更为具体且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者,则照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必须符合设计及图纸要求,需要时,协商解决。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一套施工图纸、相关物料表及相关图片一套。
如果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标准要求和招标图纸或深化图纸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工程竣工时,由承包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绘制竣工图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壹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2条。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国华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工程量签证、索赔、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批准; 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分包、工程延期; 3、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的各种事宜; 4、分包单位的确认; 5、材料的确认。
具体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郭大鹏、王涛 职务: 发包人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工程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与协调。
7.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姓名: 虞加松 职务: 项目经理 7.1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7.1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7.1.1合同签订时,中标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证书原件交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归还承包人;
7.1.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并报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处备案。
7.1.3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满足苏建招(2005)580号文要求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同等条件,如资质、业绩等。
7.1.4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参加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2天或缺席一次周例会,发包人有权按每天或每次1万元罚款。如一个月累计有7天或二个月累计15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7.2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要求
7.2.1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发包人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及劳动合同、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7.2.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有违反,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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