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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日常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质量持续稳定可控,依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下简称:铁科院)须对已通过维修资质审查的单位(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单位须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积极开展维修资质自查活动,并每年形成《维修资质自查年度报告》,次年一月底前提交铁科院,获得维修资质未满半年的,可与下一年度报告一并提交。同一单位具备多个维修资质时可提交一份完整的自查报告。
第三条 铁科院将针对产品维修质量、售后服务状况等开展用户调查,调查情况将纳入资质监督检查评价结果。
第四条 铁科院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对相关维修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维修资质有效期内至少1次),并形成《维修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章 单位自查
第五条 维修单位应提升维修手段和能力,改进工艺流程和方法,总结维修经验和技术,优化售后服务质量,持续具备维修资质条件。
第六条 维修单位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针对设备设施、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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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质量控制、规程执行、技术管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改进的经验。
第七条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产品质量进行持续跟踪分析,采用手工记录或信息化手段开展质量和可靠性数据收集工作,对故障模式、原因、频率、影响进行统计分析,对故障率指标、故障变化趋势和规律进行计算评估,并定期形成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定期对生产组织、工序流程、作业环节、节拍停时等影响维修效率的因素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导致维修停时长的瓶颈因素和环节,在确保维修质量前提下,提出压缩维修修时、提高检修效率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 用户调查
第九条 铁科院将针对维修单位的产品维修质量情况开展用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产品使用中的可靠性和故障情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并与用户单位共同分析研究。
第十条 铁科院将向用户调查维修合同执行情况,分析维修停时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铁科院将向用户调查维修产品故障后维修单位售后服务反应速度、故障处理能力和水平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铁科院将根据情况对维修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状况、设备设施状况、生产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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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情况、技术保障情况等。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还将结合生产实际,对产品维修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维修项点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样本量要求,调阅一段时期维修产品的质检记录、验收记录和上线后的运行故障信息,与维修单位共同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十五条 结合单位自查、用户调查和监督检查情况,与维修单位共同分析维修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科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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