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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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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海西审计 ??hxaudit@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基建项目履行程序不合规 1.项目前期履行程序不完备 A.定性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 A.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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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3.基建项目早已完工,但长期不组织验收 A.定性依据

各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

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五、部门非税收入

(一)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 1.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基金项目 A.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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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立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资金 A.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3.超范围收费 A.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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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海西审计 ??hxaudit@163.com??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超标准收费 A.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超出法定时限收费 A.定性依据

各省、自治区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6.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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