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 日正式上市交易。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的设立,能够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对于完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创业板企业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创业板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本文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进行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相应监管措施。 关键词:创业板,风险,监管,防范 一引言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资本运作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市场不仅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间接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利于加速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更多的优秀人才创业提供舞台,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创业板市场通过吸引大量不能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创新企业,提高了资本市场整体资源配置效率,调整了资本市场结构。它的推出也将有效地改变目前单一的股票市场结构,丰富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转变。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外部市场环境建设不健全,市场机制很不完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较为落后,上市公司的素质不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不成熟,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一)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通常处于创业期或产业化初期,企业不确定性相对较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比较小,因此会出现股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创业板对具有实力并注重理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发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创业板受经济周期、法律法规、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更为敏感。 (二)投资者自身造成的风险
投资者信心是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创业板市场特点决定了创业板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1投资者个人专业的风险。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都是高科技公司,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创业板上投资同样也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这个新兴的市场有个总体的了解。但是这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就是对于这个新兴的市场以后会有什么法律出台,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都是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的,这就会加大投资者投资时候的盲目性,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
2我国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同样,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也不够成熟,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差。如果投资者不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三)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诚信风险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对于我国目前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证券中介机构做出的证明文件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受利益驱动与相关上市公司共谋,违背原则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将会导致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误导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
(四)监管主体的监管风险
从我国目前主板市场的情况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能力不强,证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泛滥成灾,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按照我国主板市场目
前的监管水平来衡量,结合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再加上创业板设立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创业板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有效监管仍不容乐观。 三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议
面对以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的一些风险化解机制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有效的风险解决体系。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和力度。我国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板法律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国外创业板市场多实行注册制,即证券监管部门只做形式审查,只要证券发行人如实披露与发行的证券相关的一切信息,证券即可发行。但上述的注册制对于我国准备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显然并不合适,我国《证券法》也规定我国证券发行适用核准制。我国创业板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上市标准,设定灵活多样的上市标准。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上市审批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包括推动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收益水平,以及设立专门的上市审查部和自律监管委员会。 (二)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投资风险较大,创业板市场必须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过硬的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基于信息的市场操纵,从而减小由市场操纵带来的证券价格的波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然而针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特点,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保证投资者所获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公平交易,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大对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投资者能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 (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我国主板市场比较宽松的退市条件,不适合具有较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完善的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尽可能严格的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建立高效诚信的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作为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严格把关,能够降低拟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降低风险,并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首先,对保荐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除了考察保荐代表人业务知识以外,还应注重对其操作能力、敬业精神和诚信程度的考察;其次,不断提高保荐人的专业水平、素质水平,增强业务创新能力;再次,进一步扩大保荐责任范围,增加保荐人的违规成本,规范保荐人的市场行为;最后,明确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衡量,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对于具有高风险的创业板,监管的重要性不容置疑。首先,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应转变监管理念,真正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全力支持证券业协会的工作,增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使其真正成为规范证券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一方面应要求上市公司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与频度,另一方面,应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作用。
结语:我国的创业板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现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创业板的发展壮大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广泛的投资渠道,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特点及一些不可避免的其他因素,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要充分认
识到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在立足我国创业板发展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展的经验教训,完善制度设计,尽量减少市场风险,为我国投资者和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张宇润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徐良平 《中小企业创新融资与创业板市场》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邓乐平 《创业板市场: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探析》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徐婷婷 《我国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的思考》 《科技信息》 2009第35期
黄烨,李海波 《当前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及对策研究》 《经济研究导向》 2009年第30期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