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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方应服从发包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导、安排、检查及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发包方和监理均可做出每次1000-3000元的罚款。
6、承包方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中扬尘、噪音、环境污染、垃圾处理要及时有效,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7、承包方在其所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撤离现场。同时,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地平整、整洁,否则发包方不履行与承包方的结算义务。 8、承包方在进场前应出示所有工人的上岗证书原件,经发包方核实并复印存档后返还承包方原件。 九、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责任
1.1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工期相应顺延。
1.2由于发包方施工管理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违约责任
2.1因承包方责任造成质量缺陷,其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方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达10日以上发包方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实行先退场再清算。清算由监理单位、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单价按合同单价的50%结算。
2.2如承包方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无条件在3日内退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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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发包方不予结算,同时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2.3承包方未按发包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或私自将工程转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调整,承包方无法调整时,发包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方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方,直至终止合同。
2.4承包方对本工程施工力量不足或达不到发包方进度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解除,发包方有权再次发包。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比照合同终止结算进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的形式,以法律的途径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2、本合同在完成分项工程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3、本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或因延误工期而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在本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增订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方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大写) 壹拾万 元,(小写) 10万 元。工程竣工并经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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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给承包方(不计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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