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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 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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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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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作业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高处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或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三)组织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签发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了解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高处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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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安全职责是:
(一)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批准人。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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