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9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第12条 火源(火点)、乙炔发生器(乙炔瓶),氧气瓶三者间距应大于等于10m。
第13条 焊、割后的灼热工件不准堆放在电焊钳(把)线,焊枪软管旁,也不准电焊钳(把)线与焊枪软管绞在一起,以免发生事故。
第14条 工作中断、或停止作业,必须先关乙炔开关,后关闭氧气开关。
第15条 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和气源,盘收电焊钳(把)线和焊软管,清扫工作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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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电焊(包括电弧,自动和半自动焊,碳弧气割,气体保护焊及氩弧焊等),气焊及气割工作。
第2条 凡从事焊接及气割的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规程及安全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3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时不擅离职守,进入岗位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4条 电焊工应学习有关电工的基本知识,以及预防触电后,急救方法等。
第5条 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第6条 严禁在带压力容器或油管道上进行焊割,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管道进行施焊、切割时,要将易燃气体和有毒气放尽,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使内部残留气体进一步挥发,然后放水冲洗干净,打开全部通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才准焊接与切割,所有照明应是低压防爆型,容器外应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
第7条 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禁止在砼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
第8条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库区内进行焊接工作。
第9条 对填有燃料物的隔离层,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协调致,工件应放平衡,防止倾倒造成压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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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防止触电外,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并应设置防防尘设施。
第11条 在金属容器或箱型结构内,焊工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身体不得与被焊件接触,脚下应垫绝缘垫。
第12条 严禁将池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入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13条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及焊机调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 第14条 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保持充足。
第15条 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16条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和气割风力5级以下,3级以上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17条 离地1.5m以上进行工作必须搭设脚手架,并应设有1m高的栏杆,脚下所用垫物要牢固可靠。
第18条 工作结束后,应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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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电工应服装整齐,袖口要扎紧。头带安全帽,脚穿绝缘胶鞋,手带干燥线手套。不准赤脚或穿拖鞋、凉鞋工作,不准用金属制的腰带和没有绝缘保护的金属工具。
第2条 工作前,负责人应检查保安用具,试电器,橡皮手套,短路地线,绝缘靴等是否良好齐全,检查登杆工具踩板,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良好无损,方要登杆作业。
第3条 维护电工作业时,必须有二人一道参加,其中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第4条 经常检查常用小工具(如钳子、电工刀、螺丝刀、板手等)使用时应注意:
4.1随身佩带,注意保护,以免需要时措手不及。
4.2按功能正确使用工具。钳子、板手不许当金属郎头使用。 4.3使用电工刀时,刀口不可对着人。螺丝刀不准用铁柄或穿心板的。 4.4对于工具的绝缘部分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伤,不能保证其绝缘性能时,不能用于带电操作。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5条 使用梯子,倾斜角应小于20度,但也不应大于60度,底面应有防滑设施,禁止两人同登一个梯子。
第6条 使用人字梯时,夹角应保持45度左右,梯脚应用软橡皮包住,两平梯间用链子拉住,以防向外侧滑倒。必要时派人扶住。
第7条 设备安装好后,必须对设备及接线仔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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