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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工作前须检查电焊机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接线是否良好。 第2条 久放不用的电焊机,使用前须用电表检查绝缘是否良好。 第3条 电焊机应放在清洁干燥和通风的地方,在潮湿隧洞工作时要遮盖,以免水淋或受潮,同时不得放在火炉旁或其它高温的地方。
第4条 在露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第5条 电焊工工作时,须穿胶鞋,或扎上鞋盖,戴上面罩、手套、工作服钮扣紧,手套应包紧上衣袖子,面罩玻璃应合乎标准,外层白玻璃损坏时,应更换,不可单独使用。
第6条 电焊工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电焊机温度是否超过60℃,如发现过热时要停止工作,检查原因并处理再用。
第7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坐焊、卧焊时,应有绝缘垫子。
第8条 高空作业须系安全带,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高空作业。
第9条 在锅炉或容器内工作时,照明须用安全电压,勿使身体接触,外面有专人视察临护,在容器内工作不得过久,应根据具体情况到容器外休息5-10分钟,再继续工作。
第10条 焊接场所到易燃品距离不得少于10米。距易炸品不得少于20米。
第11条 在通风不好的地方焊接时,须装通风设备,如焊接可能发生毒气的有色金属或合金时,必须戴装有化学药品的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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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在任何情况下,绝对禁止在装有易燃易炸物容器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13条 焊接空油箱或油桶时,应先打开桶盖,并用水蒸气或碱水等将桶彻底洗刷干净,以免发生烧着或爆炸等危险。
第14条 在预热机件上焊接时,须采取防止辐射热措施,以免影响和烧伤人员。
第15条 在架空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时,脚踏板必须坚固合适,铺板应钉紧,同时要有必要的装置,防止熔炼铁碴烫伤下面的工作人员或引起火灾,焊条头不可自空中丢下。
第16条 在接近通道或通行地方工作时,应注意电缆不被车辆压破。 第17条 电焊场所必须备有防火设备(灭火机、防火砂等)。 第18条 工作完毕或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闸拉开。
第19条 离焊接处5米以内不准有灰尘、垃圾、木屑、草袋及煤油、汽油、油漆等。工作地点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
第20条 在油料室、喷漆室、油库、中心乙炔站、氧气站内严禁电焊工作。
第21条 焊接管子和油箱时,要把两端打开,不准堵塞,管子两端不准接触易燃品或有人工作。
第22条 焊完焊件后,将火熄灭,待焊件冷却,并确认周围没有焦味烟气后,焊工方能离开工作场所(着火不都是在焊接后立即发生,有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切不可大意)。
第23条 不准直接在木板、木板地上进行焊接。如必须焊接时,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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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件把工作物垫起,还须携带防火水桶,以防火花飞溅造成火灾。
第24条 使用各种气瓶供气焊接时(例如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等)。电焊应遵守原中华人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25条 电焊机的电源线应设置在靠墙壁不易接触的地方,其长度不应超过5米。电焊机要有接地线,电焊机应摆放在木头和绝缘胶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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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遵守本册制定的各项规定。
第2条 焊接及切割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3条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4条 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焊、割机具的性能和有关电器,防火安全知识及触电急救常识。
第5条 作业前必须了解焊接与切割工艺技术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对焊、割机具作认真检查,严禁盲目施工。
第6条 固定式、移动式电焊机和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金属开关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第7条 电焊机所用的电焊钳(把)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不得有损坏现象,严禁用竹片等绑夹作电焊钳(把)使用。
第8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点应设置防弧光和电光花的挡板或围屏,以免伤害他人。
第9条 严禁易燃易爆场所和盛装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容器上进行焊割。
第10条 焊、割盛装过可燃液、气体的容器时,必须事先对该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干净,并打开容器孔盖,确认容器内无危险后,方准焊割。
第11条 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工件内焊割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通风口,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并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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