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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吉林省卫生厅吉卫发【2009】266号关于《吉林省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尽可能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纠纷(争议)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院内)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局)调解、判定。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和解及法院调解和判决分为重度缺陷、中度缺陷、轻度缺陷和医疗意外。
三、医疗纠纷(事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1、院内和解、法院调解(判决) 缺陷等级:行政处罚 重度缺陷:黄牌警告 中度缺陷:通报批评 轻度缺陷:点名批评 医疗意外:免责
2、医疗责任事故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等级:行政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停止执业6个月—1年 二级医疗事故:记大过处分,降一级职称 三级医疗事故:记过处分,降一级工资 四级医疗事故:黄牌警告 四、医疗纠纷院内和解原则
科室及当事人对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判定是否存在缺陷,都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科室意见送交医务科。认为存在缺陷,并同意院内和解,要写明存在缺陷的具体情况及同意院内和解的理由。
五、医疗纠纷(技术事故、差错)赔偿的个人承担比例计算原则及方法 缺陷等级 个人承担比例
重度缺陷 30% 中度缺陷 20% 轻度缺陷 10% 医疗意外 免责 六、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个人承担比例
事故等级 个人承担比例
一级事故 35% 二级事故 25% 三级事故 15% 四级事故 10%
七、经法院判决的医疗差错,科室(治疗组)及个人承担比例按照法院调解(判决)的比例承担。
八、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的医疗事故,科室(治疗组)及个人承担比例按照卫生行政机关判定的医疗事故的比例承担。
九、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或半年,医院召开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扩大)会议,对已经赔款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落实有责任科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及其承担赔款比例。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到会陈述。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表明自己的意见。
缺陷等级的计算方法:
每起医疗纠纷赔偿的案例采取打分方法,从0到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值。
重度缺陷的分值为100-71分 中度缺陷的分值为70-31分 轻度缺陷的分值为30-11分 医疗意外的分值为10-0分 十、附则
1、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超过个人全年工资总额的30%,可经院务会讨论给予减免。
2、本规定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按照就诊、住院时间计算) 3、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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