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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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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586号令 2011年1月1日实施

待 遇 项 目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支付例 渠道 备 注 停工留薪 医疗期间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用人12个月 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单位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医疗费用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伙食补助 70% 用人 单位 用人交通、食宿费用 单位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转院费用 辅助器具 完全护理 50% 基金 按月计发 40% 基金 按月计发 30% 基金 按月计发 27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25个月 基金 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 基金 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21个月 基金 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由工伤基金补差,退85% 基金 准的,养保80% 基金 休后以养老保险代替,75% 基金 比津贴低,基金补足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大部分护理 费 工月平均工资 部分护理 医疗终结 一级 二级 一次性三级 伤残补助金 四级 一至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一级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每月伤二级 残津贴 三级 四级 一次性全市上年度职一级 20个月 工伤医工月平均工资 1

疗补助全市上年度职二级 18个月 金 工月平均工资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16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全市上年度职14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四级 一次性五级 伤残补六级 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 六级 五级 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18个月 基金 16个月 基金 70% 6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用人享受,底线同一至四级 单位 五至全市上年度职用人一次性六级 五级 12个月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工伤医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疗补助全市上年度职用人六级 10个月 休年龄10年以上:100%,金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5-15用人一次性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年 单位 伤残就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业补助5-15用人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金 年 单位 七级 一次性八级 伤残补九级 助金 十级 七级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11个月 基金 9个月 基金 7个月 基金 全市上年度职用人8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用人单位 用人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用人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单位 上:100%,9年以上不满全市上年度职一次性八级 6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医疗补助全市上年度职九级 4个月 七至金 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十级 2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用人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15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按10%全市上年度职用人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八级 12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全市上年度职用人九级 9个月 金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用人6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 2

丧 葬 费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全市上年度职6个月 基金 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工月平均工资 亡享受 20倍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30% 基金 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 3、10% 基金 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上一年度全国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城镇居民可支工配收入 死配偶 本人工资 亡 供养亲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属抚恤孤寡老上述标准基础金 人、孤儿 上加发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即月平均工资2944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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