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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工具和渔获物,有时在执法现场还遭遇几十甚至上百人的围堵,造成执法难,执行行政处罚更难的尴尬局面。
12、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都有哪些要求?征收资源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根据《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繁殖的子代,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天然水域有重要经营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应经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物种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异地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经市渔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依据标准是按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综[1999]1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函[2001]20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我市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低于文件规定标准。收费一律使用全省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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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为什么要开展水下工程作业涉渔环境影响评价?有何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及渔业资源补偿措施有哪些?
根据渔业资源调查,我市以涪江干流为主的大小河流有58条,流域面积360平方公里。涪江中上游共有鱼类70余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动物有7种。各种水下工程开发建设项目阻断鱼类洄游通道,破坏鱼类的索饵场、产卵场和越冬场,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开展涉渔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为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了水下工程作业涉渔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及补救措施审批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涉渔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在水下工程开发筹备阶段,主管部门就主动介入,要求开发业主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组织生态和水生动物专家就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有效的补救措施,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环保部门进行工程整体的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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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水下工程作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工程开发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渔业资源影响采取补救措施,双方达成实施协议后,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落实。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规定和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函【2009】666号《四川省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文件进行行政处罚。
14、春季禁渔期禁止游钓的依据及处罚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的依据及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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