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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何谓建设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规调整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全力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者三要素构成了建设法律关系,缺少任何其中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它是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2.建设法规的定义:只限于有形的工程建设,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划、设计、咨询,以及工程养护、管理等。
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建设法规的构成:八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工程设计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法(2007年8月修改)、住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目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法已经发布施行,其他五部还在酝酿。 4.建设法规的实施方式有哪几种,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包括执法和司法。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 第二章
1.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2.工程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应当遵循先后顺序。
3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哪几个阶段?各环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分析)、工程建设准备阶段(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保修与后评价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投资后评价)。
4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1)已结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又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俺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交付竣工验收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形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章
1.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它有什么意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才允许其在所规定的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包括单位执业资质制度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必要性:1.保证工程建设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2.规范工程建设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 3.有利于对工程建设主体的管理。
2.注册建造师分几个等级?各级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但是大中型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权利:1.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解释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准;5.在本人职业活动所形成的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职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1工程建设标准有哪些种类?
1)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2)按照标准的性质进行分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按照标准的专业进行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将承担何种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1.建设用地许可证取得的程序是什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是由个人和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 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已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何谓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核发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许可证。其可分为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两类。 首先应当提交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1.什么是土地所有权,有何特征?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众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下属范围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3.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4.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5.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还进一步规定,国有土地除国家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通过转让、划拨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范围是: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全部土地;2.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2.什么事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
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可有单位或个人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3.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的制度有哪些?
主要有: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土地调查制度;3.土地统计制度;4.土地监察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第七章
1.我国强制性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有哪些?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都实行强制性招投标。
2.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分别有哪些优缺点?
公开招标的优点: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承包商,竞争性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中的贿赂串通行为。缺点: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再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的优点: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时间,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不足: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3.投招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资质等级和各方责任分别如何规定的 ?
法律地位: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组成,但它在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资质等级:组成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在拟承包的工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整体,应就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但在联合体内部,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求偿权,即依据内部约定,要求他人承担按照联合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义务。
4.开标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由招标人原封退还招标人;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签到;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员和监督人员,宣布程序和纪律;招标人对所有已收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不能遗漏;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案备查,保证了开标过程的公正透明;监标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公布标底和投标人的保价;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5.相关法规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资格分别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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