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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⑻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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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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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
七、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1、为了规范我站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2、质监站接到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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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4、质量事故监督的内容包括:
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⑵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⑶对发生事故的工程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 ⑷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技术方案的处理; ⑸核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⑹核查实体质量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事故结束后质量监督站应对下列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质监档案;
⑴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⑵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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