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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审定表)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物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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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 21:40:36

公司物探管理办法》,并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面所处水文地质条件的不同位置采取针对性的“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措施,(物探管理要求详见附录1)。

第九条 工作面超前物探采用TSP地质雷达、瞬变电磁仪、直流电法、瑞利波等超前物探技术,在利用物探队或委托外委物探企业进行探测时,项目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培训学习,通过物探队或外委物探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逐步提高全公司物探技术水平。

第十条 工作面掘进前首先采用物探进行超前探测,每次超前探测距离应在100米,保留30米的超前距离。在物探探测出异常情况时,必须采用钻探对异常区进行验证,钻探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钻孔终孔位置满足平距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帮距不得小于20m。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段,封孔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针对带压掘进工作面,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并严格按照《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探测,除正常探测掘进前进方向外,还必须能分别控制巷道的顶板和底板,巷道两侧帮各20米。

第十二条 预计工作面前方有断层或陷落柱时,在距构造30米时停止掘进,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来确定掘进面前方构造及其导水性,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十三条 新建及在建挂口项目部在表土层内施工,在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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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冲积层内施工,要严格执行地面物探和施工检查孔,为施工提供水文地质资料。进入基岩后必须认真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第十四条 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4-2009》等规定。

第十五条 采用物探超前探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物探工作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探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物探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工程验证后及时进行评价、总结。确保物探方案合理、施工安全、验证总结及时。

2、新建及在建项目部在施工基岩前必须首先进行物探工作,查清地质赋存情况、构造分布、发育、含水层富水性、采空区及积水等情况。

3、掘进工作面按照“有掘必探”的要求,优先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顶底板范围内的构造及导水性、采空区等情况进行超前探测。

4、对于受水害、小煤窑、采空区威胁严重的地下工程项目部,必须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双重探测,互相验证。

5、物探成果必须经过验证,异常区域要采取钻探、巷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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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种方法加以验证,以便于物探工作总结提高。

6、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浅层、深层、超前等探测模式),创造符合物探工作要求的环境,减少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提高物探准确率。

7、物探工作点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DZ/T0153-1995《物化探工程测量规范》、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工程地质手册》等相关规定。

8、每次采集数据前,必须提前对仪器进行充电;检查仪器及其附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明确仪器及其附件搬运分工;明确探测目的和方法。

第四章 现场数据采集

第十六条 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第十七条 探测前,应将震源及检波器附近的浮渣浮矸清理干净,排除其它干扰因素,作好现场地质描述记录。

第十八条 按照现场确定的施测方法布置测点,初步设置仪器参数,认真记录探测位置、源检距、道间距。测点位置必须与测量控制点联系,必须绘制测线示意图,并去除巷道超欠挖对探测成果的影响。

第十九条 现场资料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找方便,要求输入到仪器中的探测地点采用“中文巷道全称+距离+探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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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二十条 现场采样初期,要依据仪器接收到的波形,逐步调整好采样点数、采样间隔、超前采样点数、增益等采集参数,以便获得较理想的探测深度和波形。

第二十一条 有头有尾、初至干净、波形起伏、同一点多炮或者几道波形大致一致时才是有效波形,应该保存。一个探测点的有效波形要求有三次以上,便于地面的软件分析和相互验证。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项目部在邻近断层、岩溶发育区、富水区、导水通道、老窑、小窑采空区、积水区、煤厚异常区前,必须先进行物探,根据物探成果确定必要的补充钻探。

地下工程工作面掘进前必须先物探后掘进,并保持30米的物探超前距。每次物探后在碛头后方40米范围内设置物探标记线,在作业工程图牌板处设立物(钻)探允许掘进管理牌板,严格掌握掘进进度,现场物探管理牌板、调度进尺台账、施工队进尺台账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物探工作台账必须实现“四统一”,(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详见附录2)。

第二十三条 相邻巷道已揭露的地质构造或地质异常时,地下工程掘进工作面应提前采用物探进行超前探测,并作好分析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瑞利波探测仪操作步骤及施工现场注意问题(详见附录3、附录4);瞬变电磁仪操作步骤及施工现场注意事项(详见附录5、附录6)。

第五章 资料分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次现场物探完成后,利用专门的处理软件进行资料解释分析,形成物探成果,(物探分析报告模板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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