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六讲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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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济上:颁布“解负令”——使受贵族盘剥而沦为债务奴隶的人重获自由;实行一系列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措施。
②政治上:按财产多寡,将雅典自由民分为四个等级;由4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四等级不能担任官职和参加“四百人会议”;设立最高法院——陪审法庭,以受理公民投诉。
特点:实行“不偏不倚”的“中立”政策。既不迁就贵族,也不偏袒平民。
意义:
①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贵族专权的局面,进一步打击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雅典民主政治、乃至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②局限性:既不迁就贵族,也不偏袒平民,第四等级不享有基本参政权利,这种中立政策实际上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2)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6世纪末,执行官克里斯提尼继续改革:确立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内容:重新划定10个行政选区,取代氏族关系,以行政区单位举行选举;设立五百人议事会,向所有等级开放,由各行政区轮流执政;设立了“十将军委员会”,制定“陶片放逐法”等。
作用:改革基本铲除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使雅典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城邦政治事务,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
3.雅典民主政治的“黄金时代”:了解伯里克利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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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顶峰
公元前5世纪,伯利克里担任首席将军时,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被称为“黄金时代”。伯利克里为鼓励公民参政,向公民发放工资;为吸引公民观赏戏剧,为公民发放观剧津贴。
伯利克里时政治内容:
(1)各级官职,除十将军外,向所有公民开放,并都以抽签方式产生。 (2)“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拥有最充分的权力。公民大会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每个公民在会上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五百人会议的每个成员都有机会担当公民大会的轮值主席,执掌国家最高权力。
(3)为保证所有公民,尤其是低等级公民能积极按时参加国家的政治事务,国家为担任公职和参加城邦政治活动的公民发放工资和津贴。
(4)贵族会议权力几乎丧失殆尽,只处理一些与宗教有关的事务。 4.对雅典民主政治的评价 (1)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
①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克利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民主制,伯利克里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达到鼎盛。
②雅典民主是小国寡民的产物,是一种“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③地理环境对雅典民主制的形成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基本特征:公民主权、轮番而治(公民轮流担任公职)、直接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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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权利相互制约(公民大会有立法权,陪审法庭由司法权,五百人会议有行政权,三权相互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3)局限性:雅典民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存在明显缺陷。 ①从范围上:只对一部分人即成年男性开放,妇女、外邦人和奴隶被排除在民主之外。因此,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
②从性质上:是一种原始的直接民主,只适应于小国寡民的城邦。 ③从方式上:抽签选举和轮流坐庄的参政方式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④后果上:沦为个人争夺权利的工具。
⑤灭亡:由于其局限性,是小国寡民产物,过于滥用直接民主,造成政治腐败、社会动乱,无法容纳政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最终被马其顿王国所灭。
(4)进步性:
①开西方民主政治之先河,在专制盛行的古代世界率先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民主制度,率先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蓝本。
②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
二、罗马法
1.了解《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和万民法
(1)罗马法的概念:公元前6世纪末—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目的:维护和稳定帝国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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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
背景:①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欺压平民。②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清晰。是以往罗马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的汇编,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和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
意义:它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是罗马成文法的起点。
(3)公民法
概念: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被称为公民法,也是此时期罗马法律的统称。
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烦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而涉及个人财产等司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不仅受法律保护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4)万民法:《民法大全》完成,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帝国建立后,公民法已不适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形成:从共和国到帝国(公元前27年建立),不断对外扩张,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需要给外邦人必要的司法保护。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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