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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审批 1、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注册:
A、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B、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C、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F、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G、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网上操作
(1)注册申请应由本人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参照《全科合格人员或非执业会员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核流程表》(见附表1)
A、《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1份(见附表2); B、《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1份,(须由2名注册会计师证明,见附表3);
C、持身份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考核人员须提供考核文件号; 注册申请人是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则需交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D、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E、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及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证明必须是正式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F、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申请人缴纳 “五险一金”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G、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H、注册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党员基本情况表》1份,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省行业党委或市党支部。
(2)注册申请人应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个人网上注册申请,并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送审。(可省略注册申请人个人网上申请程序,直接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网上提交送审)
注册申请人和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受理其注册申请。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注册申请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的3月、5月、7月、9月的20日以前(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自愿申请转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去世;
(2)自愿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3)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4)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到省注协备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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