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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XX发电厂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文件而成为本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省略?? 3
职责
3.1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重大设备缺陷消除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消缺计划,指挥重大设备缺陷的消缺处理工作。
3.2 生产技术部是设备缺陷的管理、分析认定部门;安全监察部是设备缺陷的监督、考核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设备缺陷的实施部门。 3.3 生产技术部职责 3.3.1 3.3.2
负责设备缺陷执行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监视和消缺的技术措施。 对重大缺陷,应及时组织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防止缺陷恶化,确保设备的安全运
行。并组织和参加重大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 3.3.3
随时了解设备缺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以保证设备安全、健康运行。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4
应根据发生设备缺陷性质和大小,及时安排停机、停电进行临修,同时结合大、小
修及更改工程及时消除。 3.3.5
负责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以及设备缺陷的待消或已消缺陷的认定工作,并把有关危
及安全的重要情况报告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厂长。 3.4 安全监察部职责 3.4.1 3.4.2
负责设备缺陷执行监督工作,并审核重大缺陷消除的安全措施。
对重大缺陷,应配合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防止缺陷恶化,
影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3.4.3
随时了解设备缺陷处理进展情况。对检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有关部
门处理。
3.4.4 3.4.5 长。
负责设备缺陷的月度统计和考核工作,编制设备缺陷统计考核报表。
负责设备缺陷执行过程监督,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厂
3.5 各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3.5.1
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机电设备、水工建筑物、水工金属结构、通讯设备等设备缺陷巡
视检查和消缺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的项目、标准及周期,认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3.5.2
部门主任是组织抓好设备缺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每天通过现场记录簿、MIS
系统或网页等方式查看设备缺陷记录,组织、督促有关专业及时消缺。掌握尚未消除的设备缺陷的发展情况,提出消缺计划和措施,并将保证设备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 3.5.3
各专业负责人是消除设备缺陷的直接负责人。必须每天巡视所管辖设备,查阅设备
缺陷记录,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时主动组织本班人员消缺。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3.5.4
维护人员是消除设备缺陷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每天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
设备缺陷,及时处理,并对其消除缺陷的质量负责。 3.5.5
值长是当班现场检查、发现设备缺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督促全体当班人员执行本
制度,定时巡视设备,随时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当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对严重缺陷或重大缺陷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生产领导,同时向当班人员交待作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值长必须将设备缺陷的发现和消除情况详细记录于值长值班记事交代卡中。 3.5.6
运行值班人员是检查发现设备缺陷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定时认真巡视设备,及时发
现缺陷并报告值长,值长确认为设备缺陷后由运行值班人员填入设备缺陷管理记录。参与设备缺陷消除后的质量验收工作,对其巡视检查后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各部门要加强设备监督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其变化规律,把设备缺陷消除在“异常”、“障碍”、“事故”之前,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4.2 设备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4.2.1
投入使用中的运行或备用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即结构、性能、参数、标识等偏离
原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文明生产的状态,称为设备缺陷。如:
1 设备或系统的部件损坏造成设备安全可靠性降低或可能被迫停止运行。
2 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渗漏。
3 设备或系统的部件失效,造成运行参数长期偏离正常值、接近报警值或频繁报警。 4 设备或系统的状态指示、参数指示与实际不一致。
5 由于设备本身或保护装置引起的误报警、误动或不报警、拒动,控制系统联锁失去、误启动或拒启动。
6 设备或部件的操作性能下降,动作迟缓甚至操作不动。 7 设备运转时存在异常、振动和发热现象。 8 设备设施标识不完整。 4.2.2
设备缺陷分类
1 一类设备缺陷(重大设备缺陷):影响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220kV母线、220kV线路安全运行或限制出力,处理时需限制出力、停机、停电或采取特殊运行方式才能消除的缺陷;危及设备正常运行,若不及时处理将导致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220kV母线、220kV线路跳闸或降低出力、主要辅助设备失备,可能造成设备障碍或事故的缺陷。
2 二类设备缺陷:影响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220kV母线、220kV线路安全运行,处理时需停用公用系统或采取特殊运行方式、停用主要辅助设备并降低安全运行可靠性的缺陷。
3 三类设备缺陷:随时通过倒换、停用设备可以消除的缺陷以及对机组安全运行无影响,但处理时必须停机、降出力、停用公用系统或采取特殊运行方式、停用主要辅助设备才能消除的缺陷。
4 四类设备缺陷:对主辅设备无直接影响,并随时可以消除的缺陷。 4.3 设备缺陷的发现、登记、认定及接收 4.3.1
各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缺陷发现的责任部门,对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负责,其他部门
应积极参与设备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4.3.2
所有缺陷都必须进行登记。(包括人工巡视发现的缺陷或监测装置显示的缺陷以及
运行值班人员、维护专业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等发现的缺陷)。 4.3.3
所有缺陷都必须由当班值长认定并分类,如值长不能准确判断,可咨询相关专业人
员及生产管理人员。 4.3.4
当班值长将设备缺陷汇报相关人员或各专业人员每天查看设备缺陷记录后,即视为
接收缺陷,接收缺陷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4 设备缺陷的汇报程序
4.5.1 一类设备缺陷(重大设备缺陷)
1 设备缺陷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值长,值长应在30分钟内通知专业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及分管生产领导。
2 值长应通过调度业务管理系统将设备缺陷在2小时内报到水电站远程集控中心并电话告知当班调度员。
3 生产技术部应在6小时内将设备缺陷的基本情况通过传真(或邮件、短信、电话等)报乌江公司生产技术部。 4.5.2
二类设备缺陷:设备缺陷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值长,值长应在30分钟内通知专
业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及分管生产领导。 4.5.3
其他设备缺陷如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可不通知,由设备管理部门每天在设备缺陷记
录中查询,如须通知可通知专业负责人。 4.5 设备缺陷的处理 4.5.1
对于一类设备缺陷,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处理方案,联
系统停机停电处理,如不具备处理条件,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预防设备事故发生或缺陷扩大的书面措施,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设备缺陷处理后应经三级验收,三级验收应有书面签字。 4.5.2
对于二类设备缺陷,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处理方案,联
系统停电处理,如不具备处理条件,相关专业应制定预防设备事故发生或缺陷扩大的书面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应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执行。设备缺陷处理后应经二级验收,二级验收应有书面签字。 4.5.3
对于其它缺陷,相关专业应在48小时之内消除缺陷并经值班人员签字验收。
4.6 待消缺陷的跟踪管理 4.6.1
待消缺陷:指需停机、停电处理但未得到批准,备品备件不能及时供给或受专业技
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消除的缺陷称为待消缺陷。 4.6.2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必须在受理后48小时内由有关专业向设备管
理部门申请缺陷待消,并注明检查情况、申请待消原因、采取的措施及计划消缺时间。 4.6.3
设备管理部门接到有关专业缺陷待消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批复意见。包括是否同
意缺陷待消(如不同意缺陷待消,相关专业必须在批复后24小时重新完成消缺)、应采取的措施及批准消缺时间,并报生产技术部批准。 4.6.4
生产技术部接到发电维护部缺陷待消申请必须在72小时批复意见。包括是否同意
缺陷待消(如不同意缺陷待消,相关专业必须在批复后24小时重新完成消缺)、应采取的措施及批准消缺时间。 4.6.5
对于待消缺陷应认真作好统计,运行、维护人员每日应加强待消缺陷的检查、监视,
做好缺陷发展的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想。 4.6.6 除。
4.7 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总结
4.7.1 各专业、各部门、生产技术部应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进行设备缺陷总结,总结应包括设备缺陷的分类统计、原因分析、消缺情况以及改进措施等,总结应逐级上报备案。 4.7.2 各专业应于每月2日前编写本专业设备缺陷总结报部门。
4.7.3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设备缺陷总结报生产技术部。
4.7.4 生产技术部每月4日前应完成全厂设备缺陷总结,并于5日前汇总一类设备缺陷(重大设备缺陷)的基本情况、缺陷类别、原因分析、处理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至公司生产技术部。 5
报告和记录
生产管理部门应将待消缺陷列入大、小修工作计划,使设备缺陷在检修期内得到消
5.1.1 XX发电厂设备缺陷记录 5.1.2 XX发电厂设备缺陷总结 5.1.3 XX发电厂设备缺陷消缺验收单 6
检查与考核
未及时发现缺陷、发现缺陷未及时登录和通知、未按时接收缺陷、未按时处理缺陷、未按时签署缺陷待消意见、未按时进行缺陷总结,每项(次)考核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月综合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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