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人员调动实务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赋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变更,也就意味着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必须由原用人单位相应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否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是集团公司之间人员调动与公司内“调岗”的最大区别,公司内“调岗”仅是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并不涉及其它权利义务约定;而集团下各子公司人员调动则意味着原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
(三)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
如前所述,集团公司下的母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都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各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鉴于“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不能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则,如有人员调动,则涉及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的变更,需要调出公司、劳动者、调入公司三方参与,因此要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操作,即员工需要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与被调入的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但若为总分公司之间人员调动的情形,则因为在同一公司内部的人员变动,仅涉及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更,无须改签劳动合同,仅需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即可,并不涉及第三方参与。
如果实为集团公司之间人员调动但被错误认为是同一公司内部调动,未完善相应人事手续,则调出公司面临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调入公司面临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调出公司HR如本案情形一样强硬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也面临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因此,在发生人员调动时,企业HR需要辨明公司性质,明确区分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属性,采取相对应的处理措施,完善相应手续,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被调动员工工龄如何计算?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因涉及两个企业法人,因此面临着“被调动员工的工龄是否连续”、“调出单位是否应按被调动员工在调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及因过错被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人员调动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操作,则在调出公司与被调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环节时,即面临着劳动者工龄中断,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果调出公司希望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调入公司也愿意全部承接被调入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调出公司、劳动者及调入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该协议可就三方劳动关系的承接、劳动者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形式可以替代“劳动者与
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二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变更劳动合同中用人主体的目的。
三方在《劳动关系签转协议》中,可约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调出公司变更为调出公司,其工龄从调出公司顺延至调入公司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等权利义务。这种情形下调出公司就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由调入公司承继劳动者在调出公司的工龄。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方式不仅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并且简化了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相应手续,减少了企业HR工作量。如果在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时,调入公司与劳动者关于权利义务有重大变更和其它约定,就适用于“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处理方式,调入公司可借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契机,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如果约定连续计算工龄,则调出公司就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而言之,调动员工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是否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都可以由三方协商确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HR,在跨公司人员调动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形,于“劳动者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调出公司、劳动者及调入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两种方式中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处理方式,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间人员调派
关于集团公司,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于劳动合同主体的表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并不包含“集团公司”。
劳动者所对应的劳动关系主体并非“集团公司”,而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因此,集团公司内部要将员工从下属的某单位调派至另一单位,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变更”,而是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劳动合同解除与重新建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随意解除的,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若员工愿意与原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调派至新单位工作,其工龄合并计算。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从整体考虑,将生产经营、人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安排,这是每个企业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在人员统筹安排时仍然要遵循诚信、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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