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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称改革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通过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3、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引领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校(园)长(不含副职)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职业中学、农村中小学市级以上),且获好评。
7、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教学大赛中获奖。
8、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9、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2)被评为特级教师或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十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教育信息化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等。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并结题。
3、工作量饱满,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每年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6、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2)被评为特级教师或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三、教育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电教机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教育教学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2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
2、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其中1项已结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署名前两位)。
4、主编、参编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选修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制作2次以上,且在教材中有署名。
5、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大赛、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6、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硕士学位除外)。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以上(农村教师1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学校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校(园)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县城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7、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教学大赛中获奖。
8、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9、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或优秀辅导员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4)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电脑制作活动、学科竞赛(备注:学科竞赛含高中学科竞赛和中小学信息学竞赛)、职业中学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1、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能够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工作量饱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在县
以上范围开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市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教育科研条件
(一)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1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
3、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带头参与教育科研活动,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4、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附有关证明材料)。
6、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教学大赛、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得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城镇教师须获一等奖1次)。
7、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8、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电脑制作活动或学科竞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二)教研、电教机构人员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合著)1部,凡合著由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2、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中,提交的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等软件资源)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3、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教育信息技术课题,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课题并已结题。
4、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署名前三位)。
5、主编、参编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选修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以及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等软件资源)的编写、制作,且在教材中有署名。
6、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专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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