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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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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17:40:55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6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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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均应依照本办法,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及内容。 (一)基本形式

建立“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开通服务热线;由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引入老龄产业专业化服务方式,构建适合居家养老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服务内容:

1.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送餐、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2.协助老年人就医、家庭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居家护理服务。 3.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2 / 4

4.为老年人开展学习健康知识、文化娱乐等丰富文化生活服务。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第二章 设施配置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新建。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县(市)、区级居家养老机构(中心)建筑面积一般在200-300平方米。社区(村)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原则由街道建设,面积在50-100平方米。

第七条 中心和站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建成一个中心补助5万元,建成一个站补贴3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享受建设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有电脑、电话和其他必备的办公设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建设1-2所本级居家养老管理服务(机构)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特点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照料室、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图书阅览室、室外活动场所和厨房(配餐间)。社区(村、居)应设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工作站建设应因地制宜,以满足为老年人服务 3 / 4

为基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办公用房,新建社区应按照本条例建设要求设置。

第十条 服务咨询室应有专人负责,配备桌椅及饮用水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养老需求可联系专业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咨询。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室应至少配有5张日间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教育、娱乐设施和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图书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图书不应少于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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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6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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