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申报指南
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六章 申报材料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需要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申请)
为公司正式发文,其中重大股权投资为申请,其他股权投资为报告。报告(申请)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比例、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等,并说明投资协议签署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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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文件及承诺书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他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董事会或者授权机构决议。决议应当事项和内容清晰,结论明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内部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和法律意见书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必备的分析论证要素外,还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或规划,提供未来一年偿付能力预测和股权投资压力测试。合规报告由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并由公司合规责任人签署,全面评估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投资时财务状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投资标的和关联交易合规性等。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并由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法律意见应当明确。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还应当提供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业务相关度说明及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保险公司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在后续管理方案中提供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四、合同文本
应当为正本,包括投资合同(协议)和托管合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应当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的条款,及任命或者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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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的条款。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由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包括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其中,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结论明确。专业机构为非保险机构的,还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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