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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股东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30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设立审批程序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公司凭省中小企业局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持续经营超过3个月、不良贷款率低于5%的,可以按《**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增资扩股。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四)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五)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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