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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5)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6)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4废气治理措施
(1)塑料制品企业废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进行专门的有机废气治理,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2)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
(3)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臭氧氧化(如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适用技术。
(4)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油、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5)塑料制品企业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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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环境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环保人员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废气例行监测制度等。
(2)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3)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
(4)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
(5)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6)企业应根据废气治理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每年定期对废气总排口及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VOCs去除率。
4 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a)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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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专业评估意见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废气总排口、厂界VOCs浓度; b)废气处理设施进、出气口VOCs浓度。 c)监测指标需包含臭气浓度及非甲烷总烃;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开展监测的企业监测频次至少2次/年,厂界无组织监测至少保证1次/年;
d)监测结果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去除率。 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查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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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等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及记录保存制度)。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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