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4.3 检验与判定
5.4.3.1 检验单位对每个产品单元的阻燃输送带样品,依据规定的检验依据,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合格;若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不合格。
5.4.3.2 对每个产品单元的产品,先用主检样品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再用复试样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1)PVC型阻燃带: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相同数量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2)PVG型阻燃带: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相同数量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3)ST型阻燃带: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相同数量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4)YBY型阻燃带: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相同数量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5)MDC型阻燃带: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相同数量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5.4.3.3每个产品单元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检验和判定,并分别做出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 5.4.4 检验报告及汇总
5.4.4.1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每个品种一式三份,一份寄至申请取证企业,二份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4.4.2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橡胶制品审查部。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例: PVC型阻燃带 煤矿井下用织物芯阻燃输送带 680(S)~2000(S)。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增加部分重新进行申请、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若已取得YBY型阻燃带许可证,而仅增加MDC型阻燃带产品单元时,不进行实地核查,仅需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14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2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与企业名称、产品商标和规格型号一起标注在产品表面上、产品外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如果在产品上无法标注,必须标注在产品外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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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6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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