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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调解 【发文字号】兴市府[2012]30号 【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
(兴市府[201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处理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林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建设安康和谐兴宁。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兴宁市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志平同志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曾庆雄同志、市法制 1 / 2
局副局长王庆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
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山林纠纷调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镇(街道)和市直职能部门及时调处山林纠纷,定期听取市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落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掌握调处工作动态,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调处工作,真正把山林纠纷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的规定,市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司法、法制、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一)林业部门是调处山林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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