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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2014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及派遣离校工
作实施办法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研究
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和方针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强化就业指导服务,抓好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帮扶工作。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与时俱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
研究生毕业时的去向分为就业、待就业和不就业。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2.毕业研究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包含考取公务员及“选调生”)。
3.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用人单位就业。
4.毕业研究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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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指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包括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已获得录取通知书)。
6.毕业研究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8.毕业研究生参军入伍。
第五条 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是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业研究生。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自愿申请不就业。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暂不就业。
三、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和派遣
第七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学校不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统分(即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在学院指导下,认真并如实地填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供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之用。
凡能在2014年6月底以前毕业的统分博士研究生,须凭导师确认的就业申请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及就业指导办公室(研究生院305室)领取《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凡在2014年6月底以前毕业的2011级统分硕士研究生,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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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2012级统分硕士研究生,按照重庆大学有关规定,凭学院证明到研究生院305室领取《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各方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
第十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我校毕业研究生因故需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则需向学院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在获得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签约单位的书面解约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及原三方协议递交至研究生院305室,重新领取新协议。
第十一条 凡申请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4年6月20日以前,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从“研究生院主页-就业下载”中下载),并将该表、本人申请和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报到证填写为档案户口转往单位。
第十二条 已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应到研究生院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交回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按照“攻博”或“博士后”列入就业方案,不发给报到证。
如在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决定攻博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须征得原录用单位的同意(书面函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4年6月20日以前,由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需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与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出国”,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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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要求出国留学或工作者,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书面函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四条 待就业毕业研究生须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15日到“研究生院主页-就业下载”中下载《重庆市普通高校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后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各学院备份后于2014年6月15日统一交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凡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4年6月15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即生源所在地)),连同本人的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不就业”,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对于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重庆市教委不再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六条 春季毕业研究生需在2014年1月5日以前提交协议书方能保证于2014年1月中旬正常派遣;暑期毕业研究生需在2014年6月20日以前提交协议书方能保证于2014年6月底正常派遣。
四、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
第十七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 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的规定。
1. 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递方式。
(1)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并能够管理档案的,转至用人
单位;
(2)用人单位委托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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