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青岛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手册07053
(2)、经营期限未到期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应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变更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照《公司法》、外资三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变更认缴出资额涉及到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股权比例的变更,应按其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的变更登记办理。
(3)、股东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不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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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照《公司法》、外资三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公司应自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公司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第26条的规定提交文件。
(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时,按照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十二)撤销变更登记 向登记机关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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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撤销变更登记是根据《公司法》的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只有出现《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方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不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领取《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十三)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章程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外商投资的公司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登记程序:
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报告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记载有关收受时间、报告事项、附件名称的《公司备案报告收受证明》。
(十四)公司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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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公司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2)、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登记程序:
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报告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记载有关收受时间、报告事项、附件名称的《公司备案报告收受证明》。
(十五)公司股权质押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照《公司法》、外资三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 依法作出的决定应该载明出资股东名称、出资股权占所在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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