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
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六章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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