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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含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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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框架:

第一专题: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专题:行政法的主体理论 第三专题:行政行为理论 第四专题:行政救济理论

第一专题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 公法

1、

公法的对象

公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的双重性:一方面要依赖政府来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政府侵权。 3、

公法的使命

通过确立一系列规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使政府的善最大化,使政府的恶最小化。 二、

行政

基本涵义 公行政与私行政

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

一、 行政法的概念

● 行政法的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学说和价值观念,有不同的定义,刘恒老师认为行政

法不能够被定义而只能被表述。 ● 行政法的价值学说和理论学说

1、 控权论

1

即控制政府权利,这与法律的精神相吻合。我国对控权论以前是采取批判的态度,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在90年代初期才成为影响很大的学术流派。 2、 管理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政府权利的行使,将行政法当成为政府干预的工具。 3、 平衡论

90年代中期以后,平衡论兴起。平衡论是由罗豪才教授及其博士生倡导的。平衡论认为行政法不仅是控制政府的法律,而且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但也有人对其进行批判,认为平衡论只是价值层面上的东西,不具有可操作性。但不管如何,该学说仍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其他理论都是“拿来”的,控权论来自西方国家,管理论来自东欧国家,只有平衡论才是本土的理论,其地位目前仍不能被替代。 ● 西方目前对于行政法的价值学说和理论学说

1997年英国伦敦大学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1992年第一版)中,提出了行政法的“三灯”理论: 1、 红灯理论

红灯理论认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是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的。红灯理论将司法权比作红灯,将行政权比作为车辆。 2、 绿灯理论

绿灯理论认为:法治的模式有很多,司法权约束的成本太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良好运行,也即是要靠“行政程序”。为了使行政权通畅运作,不需要太多的障碍。 3、 黄灯理论

黄灯理论认为:单靠司法审查是不行的,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推荐阅读:[英] 克罗宁教授 《公法与政治理论》

◆ 比较:红灯理论与绿灯理论 比较规范主义(红灯理论) 类型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价值 行政法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类型 思想基础

功能主义(绿灯理论) 有关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法 行政秩序、行政效率、强调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利益优位 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权利、自由、正义、安全、强调个人利益优位 私法模式,靠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英美国家) 公法模式,倡议行政法院制,发展独立的公法体系(主要是法、德国家) 最低限度的国家(小政府),即洛克理论市场经管理型国家:认为整个济国家的运行要靠市场,政府的管理只会增加成社会都要靠国家管理,本、侵害人民的权利 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平衡宪法)。其对政府、个人不信任,把每否则就是政府失位 信任主义,对政府、公务员要信任,他们都是2

个人都假定为坏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利益最大人民的公仆。这导致政化的结果,是“经济人”的假设,每个人是理性府侵权和腐败现象大量人,又是机会主义者 产生。 制度模式 思想代表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有不同的定义而已。

法治模式(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是法律至上的保障,强调正当程序) 戴西、韦德、戴维斯、哈耶克、德沃金 政府模式(法律工具主义,强调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政府管制) 狄骥、拉斯基、罗布逊、詹宁斯 结论:行政法不能被定义,只能被表述。因为有不同的价值观和理论学说,顶多只能说

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龚祥瑞

在英国,谈到行政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宪法,认为行政法的渊源于宪法,宪法是母法、根本法,行政法是子法,宪政制度是行政法制度的源泉。

我国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解决了宪法的个案司法化问题,这其实是对法治的破坏,是司法权侵害立法权。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律太过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但这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进行完善,而不能长期的靠司法解释和批复进行操作,这本身就是反法治的,虽然可以解决个案的公平,但却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行政法是公法的典型。民法是所有部门法的渊源,民法是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

现代社会的趋势是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即公法问题以私法方法解决,私法问题靠公法手段救济。强调行政权力与非强制的方式行政,例如行政合同。刘恒老师认为太严格的专业界限的划分不太好。我国的私法公法化已经泛滥成灾,问题应该是公法如何退出,走公法私法化的方向。。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是“一元主义”国家而不是“二元主义”,后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发现市场比政府更有效率,“强制性是公法领域的唯一特征”这一观点已经动摇。

很多私法权利也要靠公法来保障,例如打击盗版,应靠政府来保障个人私法的权利。

●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行政法与刑法都是公法,是公法的内部问题,在罪与非罪,也即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有一个灰色地带,国内对此研究比较薄弱,国外有行政刑法学,我国出现了一些“以罚代刑”的现象。

如《海关法》关于走私的规定,有违规行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罪,这是以走私的数额来定罪的,是不科学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又如盗窃,也是如此,因为从主观方面、行为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单以结果论有很大的偶然性,显然不科学。

●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20世纪30年代,在德国或法国,出现了经济法理论,一个法律部门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具有一个有解释能力的理论。王保树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国外没有经济法的概念,而直接用社会法的概念,如果我国用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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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话,难以与国际接轨。

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一) 依法行政的提出

我国已经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表明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民主和公民权利。历史表明,对公民权利的最大的危害不是来源于公民之间,而是来源于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揭示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律,揭示对政府权力运用予以监督和制约规律,是保证行政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依法行政”赶时髦,现在的法治只是在法治的口号下干着人治的事情,法律始终只是扮演着工具的角色。所谓“普法教育”只是教导人们如何服从领导和遵守法律,而不是如何用法律保障人们的权利。

(二) 依法行政的含义

在英国,依法行政叫做自然公正、越权无效 1、法的内涵(良法、恶法)

2、法的外延(实体法、程序法和法的范围)

我国的下位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实际上替代了上位法,这样实际上背离了法治,是反法治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繁荣的情况下的反法治,更带有欺骗性。 依法律行政------依法行政

法治的运动化-----

1、口号式的注解-----法治的区域化,依法治-、-,自上而下,政治话语,法治被曲解。 2、分解式的实施----依法治民,法治的本质被异化,形式化、表面化。 3、榜样式的推动----模仿化的运动。

德国的奥托。麦耶在1895年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首次揭示此原则,就行政与法律的关系而言,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法律对于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导演有效的拘束效力。 2、法律优越原则------消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要素

即要求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授权的基础。又称“积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其适用范围可以分为:秩序行政的法律保留和服务行政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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