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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检查员
(三)服务职能。首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安检部门要尽力保证航班能正点起飞,不因安检原因延误飞机;其次,要文明执勤,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
六、安全技术检查部门的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二)检查权
安检部门的检查包括几个方面:
1.对乘机旅客身份证件的查验权,通过对旅客身份证件核查,防止旅客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机,发现和查控通缉犯。
2.对乘机旅客的人身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检查和手工检查。 3.对行李物品的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包)检查。
4.对货物、邮件的检查权。
5.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和登机人员证件的查验权、人身检查权和物品检查权。
(三)拒绝登机权
1.在安全技术检查中,当发现有故意隐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可能用于劫(炸)机的违禁品及危险品的旅客时,安检部门有权不让其登机,并将人与物一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2.在安全技术检查过程中,对手续不符和拒绝接受检查的旅客,安检部门有权不准其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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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机隔离区监控权
1.候机隔离区没有持续实施管制的,在使用前,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查。
2.安检机构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3.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4.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并接受安检机构的安全监督。 (五)航空器监护权
1.对出、过港航空器实施监护。
2.应机长请求,经机场公安机关或安检机构批准,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七、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及特点 (一)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而无处罚权,这就是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安全技术检查部门是保障航空安全的带有服务性质的单位,是一支有专业技术的职工队伍,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民航局、公安部为保证航空安全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以,安全技术检查带有行政执法的性质。但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属于企业的一个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从这方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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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不具有拘留、罚款、没收的权力。
(二)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特点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以中外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为主要对象,以防止劫、炸机为主要目的,以公开的安全技术检查为主要手段,是民航事业中确保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全技术检查工作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所有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技术检查,而且要确保安全,一旦出现失误,发生劫、炸机事件,后果严重,损失巨大,还将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因此,它具有责任性强、政策性强、时间性强、专业性强及风险性大等特点。
八、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所有安检人员必须熟悉安检工作的基本程序,明确要求。基本程序是:
值班领导在检查开始前应了解航班动态,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提出本班要求及注意事项。
检查时,安检人员要求旅客按秩序排好队,准备好证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及乘机凭证,检查无误后再请旅客通过安全门,对有疑点者要进行手工检查。手提行李物品、托运行李和货物快件、邮件应通过X射线机进行检查,发现可疑物品要开箱(包)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在无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应当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等候登机的旅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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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防止与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应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安检各勤务单位必须认真记录当天工作情况及仪器使用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是民航安检部门实施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安检人员依法行使检查权利,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安检法规的概念
安检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和作用 (一)安检法规的特点
安检法规是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因此它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规范性。规范就是标准。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问题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感情用事。安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制性。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凭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乘机旅客都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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