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一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宁建质字[2011]1270号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车辆
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深化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保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有机动车进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门卫室,配置专人清洁出入车辆并负责出入口的保洁工作。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动车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
(一)本市主城区明城墙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长江以南、绕城公路范围以内,且工地出入土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桩基工程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环保、城管、住建等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凡符合本文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其机动车出入口均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因施工现场场地紧张等原因无条件设置的,经有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可以不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但必须设置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要求的人工冲洗设施。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必须购置(租赁)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或委托施工单位购置(租赁)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支付专
项费用。施工现场可以购置(租赁)定型产品,也可自行研制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施工单位还应安装临时人工冲洗设施,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洗轮机)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必须立即启动临时人工冲洗设施。施工单位负责冲洗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保证车辆清洁出场。
五、建设工程开工前,车辆冲洗设施(洗轮机)必须设置安装完成,由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此作为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复验。上一阶段施工完成,施工单位更换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工地清洗保洁的总负责单位,做好交接,重新签订协议,并报有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六、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设施验收和日常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冲洗保洁制度,对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冲洗系统、出入口道路不硬化、保洁措施不到位等行为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责令整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红牌警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七、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施工工作,抓好工地扬尘治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2.5 安全管理文件
(工程开工至完工期间,南京市政监督网发布的各类安全有关的文件、通知,每个文件打印出来,项目经理签署日期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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