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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院(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校)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在全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试行意见》,结合我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院(校)务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党委领导,行政主导下,开展院(校)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与领导
1、院(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院的改革发展大局,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院(校)行政统一布置,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须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
2、为加强院(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学院(校)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校)长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委、工会、财务处、国资办、总务处、学工处、招毕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校)工会。
3、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院(校)务公开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推动院(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三、院(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院(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学院(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除党和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涉及科学技术、商业秘密的事项之外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在相关的范围或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教材的使用,社会捐赠的款物等。各项收费都要纳入学院(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招生公开。包括招生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录取分数线。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各类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办法和名单,毕业生就业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向院(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院(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
2、学院(校)财务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各项收费,院(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3、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教材、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情况公开。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学院(校)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对工程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后验收结果和决算等实行公开。
4、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职工聘任,职称评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享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等。
5、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度和法人经济责任制财务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6、涉及教职工有关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分配方案,职工住房分配,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情况。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院(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学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学院(校)工会
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2、建立院(校)长信箱和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疏通渠道,畅通信息,加强沟通。
3、建立党政工联席会、院(校)务委员会、教职工座谈会和民主议事会制度,通过会议纪要、简讯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交流情况。
4、建立院(校)情发布会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新闻媒介和院(校)内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院(校)内师生员工予以发布。
5、以通知书、家长信和收费联系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开有关事宜。 6、设立“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院(校)务公开栏”,由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集中、及时公布学院(校)各项应予公开的事项。
7、其他形式的公开。
五、院(校)务公开的工作程序
1、部门常规性工作范围内需要公开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由部门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同时报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2、学院(校)全局性工作范围内需要公开的内容,由有关部门将具体内容报经学院(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由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3、凡属学院(校)全局性重要工作内容,必须经过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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